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02********53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103民初14486号
案号
(2020)辽0103执458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胡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郭金龙借款43700元;二、被告胡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给付原告郭金龙借款利息300元;三、驳回原告郭金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被告胡波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6-01
发布时间
2020-06-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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