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121********16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1104民初2263号 |
案号 |
(2020)辽1104执1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大洼县圣禾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大洼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50,000.00元,并从2018年5月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利息、罚息;二、原告大洼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赵贺明抵押的承包土地经营权(位于大洼区三角洲十二干一支,水田面积362亩,鱼池面积263亩,2026年承包期满)在所欠借款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赵贺明、李子东、王伟、李峰、庞学亮、赵强、宁绍娟、庞春华、庞艳华对被告大洼县圣禾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50.00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大洼县圣禾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赵贺明、李子东、王伟、李峰、庞学亮、赵强、宁绍娟、庞春华、庞艳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洼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2-22 |
发布时间 |
2020-06-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