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鄢明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500********11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川0104民初6101号 |
案号 |
(2017)川0104执41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四川中房瑞通易达健康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市铭盛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归还保证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2月20日止的利息,以尚欠保证金为基数,按月息1%计算;2016年2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保证金为基数,按月息1.5%计算);二、被告成都瑞通易达投资有限公司、罗安富、鄢明红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成都瑞通易达投资有限公司、罗安富、鄢明红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四川中房瑞通易达健康咨询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重庆市铭盛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四川中房瑞通易达健康咨询有限公司、成都瑞通易达投资有限公司、罗安富、鄢明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420元、保全费5000、公告费300元及后续因送达本裁判文书产生的公告费用,由被告四川中房瑞通易达健康咨询有限公司、成都瑞通易达投资有限公司、罗安富、鄢明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7-10-24 |
发布时间 |
2018-12-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