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国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2322********18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123民初1288号
案号
(2019)辽0123执3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康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国君、刘彩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市聚缘塑业货款本金94 000元;二、被告刘国君、刘彩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市聚缘塑业利息(本金96 000元,从2015年12月31日开始按照月息2分计算至2017年1月12日;本金94 000元,从2017年1月13日开始按照月息2分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06元,保全费1247元,由被告刘国君、刘彩翠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19-03-14
发布时间
2020-06-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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