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国君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2322********1812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123民初1288号 | 
| 案号 | (2019)辽0123执313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康平县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国君、刘彩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市聚缘塑业货款本金94 000元;二、被告刘国君、刘彩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市聚缘塑业利息(本金96 000元,从2015年12月31日开始按照月息2分计算至2017年1月12日;本金94 000元,从2017年1月13日开始按照月息2分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06元,保全费1247元,由被告刘国君、刘彩翠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康平县人民法院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19-03-14 | 
| 发布时间 | 2020-06-28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