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1025********33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103民初6416号 |
案号 |
(2020)辽0103执31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贷款本金9 760.19元;二、被告刘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贷款9 760.19元的利息(含罚息、复利)65.39元(截止2018年3月22日,自2018年3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等费用按合同约定计算);三、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刘波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4-08 |
发布时间 |
2020-06-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