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白伟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021********23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103民初16812号
案号
(2020)辽0103执440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白伟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李德生货物损失65 000.00元;二、被告辽阳县久安运输队对被告白伟贺上述第一项判决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 425.00元,由原告被告白伟贺负担。被告辽阳县久安运输队负连带给付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5-19
发布时间
2020-06-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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