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马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726********37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103民初13868号
案号
(2020)辽0103执317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马静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卡号为4047398925181922的信用卡欠款本金86 015.38元;二、被告马静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卡号为4047398925181922的信用卡欠款利息8 780.48元、分期手续费2 553.73元(上述利息、分期手续费截至2018年7月20日,自2018年7月21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分期手续费,按合同约定计算);三、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 45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马静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4-09
发布时间
2020-06-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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