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225********26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沈康证执字第9号 |
案号 |
(2019)辽0123执13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辽宁省康平县公证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申请执行人为郭磊、苏立红、保证人印祥军、路庆侠、李小妞、刘洋,执行标的为: 本息合计为人民币151488.00元、利息以实际还款日邮政储蓄银行系统显示的利息为准以及申请执行人为实现抵押权所支付的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康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9-08-13 |
发布时间 |
2020-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