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323********334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381民初3157号
案号
(2020)辽0381执47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海城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田营久、周兴芬、陈久鑫货款36600元;二、驳回原告田营久、周兴芬、陈久鑫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88元,由被告王华承担743元,原告田营久、周兴芬、陈久鑫共同承担1245元,此款原告已经垫付743元,被告须在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时加付此款给原告。如被告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2-18
发布时间
2020-06-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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