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翟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05********52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103民初2139号
案号
(2020)辽0103执243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翟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103 603.03元;二、被告翟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103 603.03元产生的利息3 782.85元、违约金2 083.8元、其他手续费6 873.82(截止2017年10月9日。利息、其他手续费自2017年10月10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约定的计收方式计算;违约金自2017年10月10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关于对信用卡业务相关事项调整的公告》中违约金收取标准计算);三、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 62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翟鹏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3-19
发布时间
2020-06-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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