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程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11********10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103民初1788号
案号
(2020)辽0103执23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程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卡号为4063651390147227的信用卡欠款本金9914.92元;二、被告程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卡号为4063651390147227的信用卡截至2017年5月12日所欠的利息3654.30元、滞纳金6004.08元、超限金723.03元、其他手续费15元以及自2017年5月1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借款本金9914.92元的利息(按信用卡客户协议及综合费率表约定的标准,利息、年费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滞纳金计算至2016年12月31日);三、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7元,由被告程勇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3-18
发布时间
2020-06-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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