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凤东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02********03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102民初5232号 |
案号 |
(2020)辽0102执20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凤东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欠款本金49550.98元、利息9822.35元、费用5070.98元(以上本金、利息、费用截止日为2018年8月31日);并自2018年9月1日起按《招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通用领用合约》约定的计息办法支付利息至判决实际偿还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93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凤东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4-07 |
发布时间 |
2020-06-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