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宋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922********36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103民初11176号
案号
(2018)辽0103执157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与被告宋娜签订的《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二、被告宋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贷款本金人民币384 640.79元;三、被告宋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贷款的利息5 073.27元。(截止2017年5月24日,自2017年5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四、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对被告宋娜提供的位于沈阳沈北新区芳草路27-6号262(建筑面积110.75平方米)抵押房产具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 03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宋娜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18-04-02
发布时间
2020-05-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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