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花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2322********31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103民初9906号
案号
(2020)辽0103执恢27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与被告花拉于2016年11月30日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及担保合同》;二、被告花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贷款本金341 869.89元,逾期利息4 598.69元(截止2018年5月11日,自2018年5月12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三、如被告花拉逾期履行本判决书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对沈阳市沈河区万寿寺街155号2-5-3(建筑面积55平方米)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给原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诉讼费6 512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花拉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3-13
发布时间
2020-06-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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