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杜丽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13********004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103民初17505号
案号
(2020)辽0103执196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杜丽杰、杨上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沈阳市沈河区亿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本金 262500元;二、被告杜丽杰、杨上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市沈河区亿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本金 262500元的利息(从2018年9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三、如被告杜丽杰、杨上锋不能履行上述一、二项还款义务,则被告鞍山和信医药有限公司向原告沈阳市沈河区亿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履行偿还义务;四、驳回原告沈阳市沈河区亿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98元,保全费188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杜丽杰、杨上锋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3-13
发布时间
2020-06-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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