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安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205********205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103民初956号
案号
(2020)辽0103执369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城内支行信用卡(卡号为4367480106052999)欠款本金123581.6元,二、被告安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城内支行信用卡(卡号为4367480106052999)欠款本金123581.6元的利息、分期手续费、滞纳金4406.58元(按《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章程》、《龙卡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业务申请表》约定的标准计算,利息、手续费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滞纳金计算至2016年12月31日);三、如被告安宁逾期履行本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城内支行对辽ab16v9(发动机号为no221)号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城内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70元,保全费1362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安宁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4-16
发布时间
2020-06-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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