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02********41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102执2277号 |
案号 |
(2020)辽0102执恢4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静、熊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1,802,959.73元及利息、罚息、复息8,540.02元(截止2017年8月4日);并自2017年8月5日起,按《综合授信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逾期利息至本判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刘静、熊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律师费2,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12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700元,由被告刘静、熊跃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5-08 |
发布时间 |
2020-06-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