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许惠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521********30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闽0521民初3515号 |
案号 |
(2017)闽0521执19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惠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泉州盛越贸易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坂信用社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3月2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二、被告泉州台商投资区金艺祥工艺品有限公司、陈爱红、陈荣福、许惠明、李群伟对被告泉州盛越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泉州盛越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804元,减半收取7402元,由被告泉州盛越贸易有限公司、泉州台商投资区金艺祥工艺品有限公司、陈爱红、陈荣福、许惠明、李群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惠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7-05-19 |
发布时间 |
2017-06-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