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04********00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 辽0103民初17679号
案号
(2020)辽0103执384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二、被告吴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南湖支行借款本金727449.33元;三、被告吴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南湖支行借款本金727449.33元的利息27066.5元、罚息697.07元、罚息利息759.18元(以上利息、罚息截至2018年5月21日止),并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包括利息和逾期利息及依法实现债权的合法费用,从2018年5月22日起按合同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四、若被告吴杰未按上述二、三项履行偿还借款义务,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南湖支行对被告吴杰抵押登记的房产[位于沈阳市大东区大东路181号(1-3-1),建筑面积122.88平方米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南湖支行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360元,保全费43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吴杰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4-21
发布时间
2020-06-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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