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周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21********49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102民初10313号
案号
(2020)辽0102执333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被告周鹏一次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1,658,884.18元,利息、罚息284,796.31元,总计1,943,680.49元(以上本金及利息、罚息、复息截止日为2018年3月22日);从2018年3月23日起,按合同的约定计息标准,支付借款利息、罚处、复息至借款实际清偿时止;二、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被告周鹏赔偿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实现债权的律师费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311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周鹏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5-09
发布时间
2020-06-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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