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宋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882********070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103民初1774号
案号
(2020)辽0103执227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宋丽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卡号为5201521397357345的信用卡欠款本金141 820.73元;二、被告宋丽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卡号为5201521397357345的信用卡欠款利息10 075.85元、手续费3 976.48元(上述利息、手续费截止至2017年5月8日;自2017年5月9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约定的计收标准计算);三、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宋丽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 559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宋丽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3-17
发布时间
2020-06-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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