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马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13********116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103民初2538号
案号
(2020)辽0103执260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马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卡号为5203821643230314的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38294.2元;二、被告马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卡号为5201521390983584的信用卡利息1625.2元、违约金2162.4元、其他手续费4104.66元(截至2017年7月17日,自2017年7月18日起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利息、违约金、其他手续费等费用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4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马玲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4-01
发布时间
2020-06-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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