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于洪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02********22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102民初11139号
案号
(2020)辽0102执365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于洪亮签订的《贷款合同》;二、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一次性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364,834.08元,利息、罚息、复息16,991.2元,合计381,825.28元(以上2018年6月18日);并从2018年6月19日起,按贷款合同的约定标准,给付逾期利息、罚息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27元,减半收取为3,513.5元,由被告于洪亮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5-19
发布时间
2020-06-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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