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萧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03********27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102民初5171号
案号
(2020)辽0102执413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被告萧鹏于2015年12月28日签订的《个人担保贷款合同》;二、被告萧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借款本金54810.91元、利息7162.05元、逾期利息9192.20元(以上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截至2018年10月22日);并自2018年10月23日起,按照《个人担保贷款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利息、逾期利息至本判决实际偿还之日止;三、若被告萧鹏逾期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上述款项,则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可依法对被告萧鹏名下的辽a725lf机动车行使抵押权,并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萧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律师费23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6-08
发布时间
2020-06-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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