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金海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21********37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02民初13466号
案号
(2020)辽0102执413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金海龙、李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沈阳市和平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4.06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11月13日起至2018年12月12日,按年利率15%计算;二、被告金海龙、李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沈阳市和平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逾期利息及违约金(自2018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24%计算);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8元,由被告金海龙、李丽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6-08
发布时间
2020-06-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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