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021********35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103民初16112号
案号
(2020)辽0103执165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蔡志富、王巧云、蔡天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贷款本金1 000 000元;二、被告蔡志富、王巧云、蔡天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贷款的利息(含罚息、复利)43 616.09元(截止2018年9月11日,自2018年9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等费用按合同约定计算);三、被告王宇、王晓丽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对被告蔡志富质押存单(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泰山支行,金额:贰拾伍万元整,账号:71030162140028982,存款期限:2017年5月23日至2020年5月23日)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3-09
发布时间
2020-06-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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