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魏秀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04********49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103民初13672号
案号
(2020)辽0103执469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魏秀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刘延良欠款本金500000元;二、被告魏秀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刘延良欠款本金500 000元的利息(从2017年11月起至2019年3月止,按每月7000元计算);三、驳回原告刘延良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00元,由被告魏秀英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6-03
发布时间
2020-06-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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