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隋国庆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225********01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283民初4562号
案号
(2020)辽0283执157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庄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隋国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光明山支行借款30000元,并承担借款本金为30000元自2017年4月28日起至2018年4月13日止按年利率6.96%计算的利息,同时承担借款本金为30000元自2018年4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0.44%计算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隋国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5-19
发布时间
2020-06-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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