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曹振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502********18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02民初3441号
案号
(2020)辽0102执恢42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曹振于2018年2月12日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二、被告曹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130331.05元,利息,罚息,复息合计6091.61元(以上本金、利息、罚息、复息计算截止至2018年11月28日),并自2018年11月29日起按《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利息、罚息、复息至本判决实际偿还之日止;三、被告曹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律师费2,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68元、减半收取1534元,保全费1212元,均由被告曹振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5-07
发布时间
2020-06-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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