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洪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225********0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123民初2737号 |
案号 |
(2020)辽0123执5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康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洪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刘海英借款150000元;二、被告王洪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刘海英利息 (以150000元作本金,按照月利率2%,从2018年11月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刘海英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0元,保全费1420元,计3370元,由被告王洪柱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康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2-26 |
发布时间 |
2020-06-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