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周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021********47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102民初13437号
案号
(2020)辽0102执53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常玉满、被告周红于2015年11月18日签订的《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二、被告常玉满、被告周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368,905.2元、逾期利息28,073.71元、罚息2,678.91元,合计399,657.82元(截至2018年11月22日);并自2018年11月23日起,按照《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利息逾期利息、罚息至本判决实际偿还之日止;三、若被告常玉满、被告周红逾期给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上述款项,则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可依法对被告常玉满提供的位于沈阳市于洪区广业西路124-10号2-6-2,建筑面积为81.90平方米的房产行使抵押权,并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被告常玉满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98元,保全费2486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常玉满、被告周红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1-07
发布时间
2020-05-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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