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盛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04********34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102民初13534号 |
案号 |
(2020)辽0102执9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盛军、代启英签订的《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二、被告盛军、代启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1,116,345.72元,利息74,458.47元,罚息9,814.18元,合计1,200,618.37元(以上本金、利息、罚息的计算截止至2018年12月1日);并自2018年12月2日起按《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利息、罚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若被告盛军、代启英逾期给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上述款项,则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可依法对被告盛军、代启英名下位于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301-3号(2-11-1),建筑面积为167.4平方米的房产行使抵押权,并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39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盛军、代启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1-14 |
发布时间 |
2020-05-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