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韩迎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23********32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102民初13300号 |
案号 |
(2020)辽0102执9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吴泽洋、被告韩迎春于2015年8月28日签订的《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二、被告吴泽洋、韩迎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678,631.54元,利息、罚息、合计28,755.37元(以上利息截止至2018年6月23日);并自2018年6月24日起,按照《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利息、罚息、复息至本判决实际偿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74元,保全费5,057元,均由被告吴泽洋、被告韩迎春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1-14 |
发布时间 |
2020-05-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