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22********184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03民初13924号
案号
(2020)辽0103执137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郭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50,000元;二、被告郭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50,000元的利息(含罚息、复利)12,498.64元(截至2018年11月25日,自2018年11月2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个人“点即贷”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三、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2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郭军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3-03
发布时间
2020-06-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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