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杜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20381********34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102民初8735号
案号
(2020)辽0102执357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杜勇于2017年8月8日签订的《个人担保贷款合同》;二、被告杜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164,066.43元、利息5,163.9元、本金罚息678.6元、利息复利149.93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截止至2018年4月9日);并自2018年4月10日起按照《个人担保贷款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逾期利息、罚息、复息至本判决实际偿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1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杜勇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5-18
发布时间
2020-05-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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