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齐丽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623********00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681民初6353号
案号
(2020)辽0681执62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港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刚、齐丽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支行借款本金5.3万元,并以本金5.9万元自2018年2月9日起至2018年3月8日止按年利率15.3%承担利息;以本金5.9万元自2018年3月9日起至2018年10月30日止按年利率19.89%承担利息;以本金5.4万元自2018年10月31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止按年利率19.89%承担利息;以本金5.3万元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9.89%承担利息;二、被告张桂红、张立忱、刘传钢、孙雅君对上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诸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0元,由诸被告共同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待执行时由诸被告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3-12
发布时间
2020-06-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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