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06********40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103民初15384号
案号
(2020)辽0103执12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宁、田贵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880000元;二、被告张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逾期利息21657.09、逾期罚息1634.56元(截至2018年9月17日,自2018年9月18日期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河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三、如被告张宁、田贵明与其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给付义务,则原告对被告低氧登记的房产(坐落于沈阳市铁西区齐贤北街28甲1号4-1-2,建筑面积77.94平方米坐落于沈阳市铁西区建设中路1-1号1508,建筑面积99.28平方米)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12830,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宁,田贵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2-25
发布时间
2020-05-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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