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23********08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103民初2917号 |
案号 |
(2020)辽0103执26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亮、谢金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1771126.15元(其中个人购房担保借款本金771126.15元,个人消贷易额度及支用借款本金100万元);二、被告王亮、谢金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利息、罚息(含复利)47487.35元(暂计至2018年10月21日,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利息、罚息、复利为15977.18元,个人消贷易额度及支用借款利息、罚息、复利为31510.17元,自2018年10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三、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对被告王亮、谢金玲的抵押房产(位于沈河区哈尔滨路168-4号1-22-12)的具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对被告王亮的20万元质押存单(编号为09184426)具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167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亮、谢金玲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4-01 |
发布时间 |
2020-06-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