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503********03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503执589号 |
案号 |
(2020)辽0503执恢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威、鄂成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李秀娟欠款20000元;二、被告赵威、鄂成文承担上述款项自2017年7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赵威、鄂成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1-06 |
发布时间 |
2020-05-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