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503********034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503执589号
案号
(2020)辽0503执恢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威、鄂成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李秀娟欠款20000元;二、被告赵威、鄂成文承担上述款项自2017年7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赵威、鄂成文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1-06
发布时间
2020-05-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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