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甄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04********52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103民初15141号
案号
(2020)辽0103执93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晓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353179.24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31653.93元(截至2018年8月28日,自2018年8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二、如被告李晓晨逾期履行本判决书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则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对被告甄强、徐丽颖提供的位于沈阳市铁西区云峰北街23-4号4-6-2,建筑面积85.7平方米的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天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72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李晓晨、甄强、徐丽颖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2-20
发布时间
2020-05-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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