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杨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02********06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102民初14797号
案号
(2019)辽0102执恢19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阳昭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被告李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何营货款30,000元;二、被告沈阳昭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被告李杨于上款同时向原告何营赔偿欠款利息损失(从2018年9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沈阳昭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19-11-26
发布时间
2020-05-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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