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381********562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1122民初2796号
案号
(2020)辽1122执24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盘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明、刘芳欠原告吴飞飞人民币32.31万元,二被告于2018年12月31日给付1万元,于2019年12月31日及2020年12月31日分别给付10万元,其余部分于2021年12月31日付清;二、二被告在上述欠款的履行过程中,如果出现违约情况,原告有权于二被告违约次日申请执行剩余部分的全部欠款;三、本案诉讼费6146.00元,减半收取3073.00元,由原告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4-07
发布时间
2020-05-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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