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曹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06********00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102民初13875号
案号
(2020)辽0102执120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阳市福慧修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曹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袁满借款本金192,546.86元;二、被告沈阳市福慧修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曹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袁满上述借款利息71,627.43元(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192,546.86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2日至2018年7月30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三、被告曹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袁满上述借款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192,546.86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3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四、驳回原告袁满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沈阳市福慧修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曹辉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1-20
发布时间
2020-05-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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