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623********099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681民初7991号
案号
(2020)辽0681执恢20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港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林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延海借款64000元,并自2018年11月8日起至本院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承担利息;二、驳回原告张延海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林勇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林勇承担,并于执行时将该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3-23
发布时间
2020-05-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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