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201********12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1302刑初795号
案号
(2020)皖1302执19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郭守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9日起至2020年11月18日止)。二、被告人梁光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9日起至2021年4月18日止)。31三、被告人陈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李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6日起至2019年2月15日止)。五、被告人张金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9日起至2019年4月18日止)。六、被告人韩明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撤销本院(2013)埇刑初字第377-1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韩明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缓刑部分,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9日起至2021年6月28日止)。七、被告人刘佳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26日起至2021年3月25日止)。32八、被告人薛豹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26日起至2021年3月25日止)。九、被告人张鹏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26日起至2019年12月25日止)。十、被告人郭守银、梁光明、陈浩、张金龙、韩明远、刘佳佳、薛豹在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绪安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八千七百三十五元一角二分。十一、对依法扣押在案的1.87克毒品海洛因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依法处理)。十二、追缴被告人陈浩违法所得人民币三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一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5-19
发布时间
2020-06-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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