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郑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501********057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1802民初2022号
案号
(2020)皖1802执120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郑军、何俊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30764.46元及资金占用费用(其中5993.28元自2017年9月26日起,24771.18元自2018年2月8日起,均按日万分之六标准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99元,由被告郑军、何俊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4-23
发布时间
2020-06-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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