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韩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201********598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1302民初6200号
案号
(2020)皖1302执203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韩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信150000元整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4年11月20日始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上述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韩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一式4份,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3民法院。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宿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宿州城中支行,账号为:12120001040000575-608。汇款时注明原审案号,写明×××上诉费(通过银行转账的上诉费务必在汇款用途栏中注明编码05301-053101),并在汇款后七日内将银行回执交付我院。否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6-02
发布时间
2020-06-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