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将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721********59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桂0721民初788号 |
案号 |
(2018)桂0721执恢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被告郭瑜光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山县支行于2014年10月10日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编号:45020120140068376);二、被告郭瑜光、黄小芳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山县支行借款本金896 628.09元及利息[利息计算:(1)借款日期为2014年10月14日的借款:以本金450 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0月15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方法计至2015年10月17日止,以本金446 628.09元为基数,从2015年10月18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方法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2)借款日期为2014年11月10日的借款:以本金450 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0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方法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被告于2016年2月15日偿还的利息1 394.26元从上述计算中扣除];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山县支行对拍卖、变卖被告郭将荣、李小兰共有的位于灵山县旧州镇新城路135号房地产[土地使用权证号:灵国用(1999)字第12-002-2-13号,房屋所有权证号:灵房权证灵山字第201230593号]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13 025元,诉讼保全费5 000元,共18 025元,由被告郭瑜光、黄小芳、郭将荣、李小兰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8-03-23 |
发布时间 |
2020-06-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