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3026********667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桂0422刑初378号
案号
(2020)桂0422执49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藤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9日起至2024年4月28日止。所处罚金应在判决生效的次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二、被告人莫胜德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8日起至2023年3月27日止。所处罚金应在判决生效的次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三、被告人王建松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1日起至2022年10月20日止。所处罚金应在判决生效的次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四、被告人欧国明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4日起至2021年9月23日止。所处罚金应在判决生效的次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五、被告人余天新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6日起至2020年9月25日止。所处罚金应在判决生效的次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六、被告人李清华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8日起至2020年3月27日止。所处罚金应在判决生效的次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七、被告人林福新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3日起至2020年3月2日止。所处罚金应在判决生效的次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八、被告人梁庆年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3日起至2020年3月2日止。所处罚金应在判决生效的次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九、被告人廖奕胜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6日起至2020年1月25日止。所处罚金应在判决生效的次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十、被告人陈北林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6日起至2020年1月25日止。所处罚金应在判决生效的次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十一、被告人莫胜德、王建松、欧国明、余天新、李清华、林福新、梁庆年、陈北林、廖奕胜违法所得分别为268697.10元、21331.20元、28441.60元、4202.40元、11402.40元、1000元、900元、600元、1400元,均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十二、藤县公安局扣押的欧国明vivo手机一台、陈北林vivo手机一台、余天新vivo手机一台、廖奕胜0pp0手机一台、莫胜德苹果手机二台、李清华苹果6手机一台、梁庆年vivo手机一台、林福新oppo手机一台,均发还各原持有人。扣押的其他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藤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4-02
发布时间
2020-06-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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