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404********12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109民初429号 |
案号 |
(2019)桂0109执8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广西柏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偿还给原告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6000000元;二、被告广西柏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期利息、借款期复利和罚息[借款期利息计算方法:以20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8日起至2017年9月7日止,以40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9日起至2017年9月8日止,均按《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计付;借款期复利计算方法:2000000元的借款复利从2016年9月8日起至2017年9月7日止,4000000元的借款复利从2016年9月9日起至2017年9月8日止,均以各季度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计付;罚息计算方法:以200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8日起、以400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9日起均计至庭审日即2018年10月23日止,以实欠总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8年10月24日起至清偿借款本金之日止,均按借款《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即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再上浮50%计付;被告已支付的借款利息共12608.25元,从上述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中扣减];三、就被告广西柏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所欠本案债务,原告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处置被告李武斌名下的用作借款抵押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朱瑾路5号东盟商务区韩国园区1号楼501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邕房权证字第02657334号;房屋他项权证号邕房他证字第521670号]所得价款在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李武军、被告冼骏、被告李琳分别对被告广西柏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所欠本案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各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依法有权向被告广西柏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33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柏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周桂英、李武斌、李武军、冼骏、李琳共同连带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9-11-06 |
发布时间 |
2020-06-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